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创业教育及其学分认定与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研学和实践活动,并由此取得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意义的成果,经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包括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两部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一定的创新创业学分方可毕业。
自2016年入学学生起,每位本科生必须取得1个创业课程学分和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创新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可互相替换。
第四条 面向全校开设的创业课程教学及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由管理学院负责。管理学院创业课程教学团队具体负责校内创业课程开设、校外创业课程认定、教学辅导、成绩录入和教学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制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具体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全面施行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由学工副书记组织实施,本科生自第三学期初开始实行,学院所有教师(含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均可作为本科生科研导师,负责指导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在校本科生参加某一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通过考核,原则上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集体项目通过考核后,团队内每位成员均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八条 学院在负责认定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同时,根据学生参加完成创新创业项目的类别、级别、获奖等级,集体项目中个体学生的贡献率等评定五级制成绩。原则上,优秀等第占比不超过40%。
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标准:
(一)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含校级科研立项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题,各类项目取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学生人数及等第按照项目等级确定,具体如下:
项目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取得学分的学生人数 |
6 |
4 |
3 |
优秀等第最高人数 |
3 |
2 |
1 |
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各人实际承担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综合确定。
申报获批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的主持人(限2人)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但不能评为优秀等第。 (二)参加由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主办或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组织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创业实践竞赛并获奖。所有参与竞赛并获奖的学生均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获得优秀等第最高人数见下表:
竞赛性质 |
省级三等奖 市/校二、三等奖 |
国家三等奖 省级二等奖 市/校一等奖 |
国家二等奖 省、大区一等奖 |
国际二等奖 国家一等奖 |
国际特、一等奖 挑战杯特等奖 |
优秀等第最高人数比例 |
40% |
60%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各人实际贡献综合确定。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含会议论文)均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学生人数及等第确定方法如下:
论文类别 |
SCI/EI收录期刊 |
中文核心期刊 |
一般刊物(会议论文) |
取得学分的学生人数 |
4 |
3 |
2 |
优秀等第最高人数 |
前三作者 |
前二作者 |
第一作者 |
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各人实际贡献综合确定。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申请发明专利取得申请号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学生人数及等第确定方法如下:
类别 |
申请发明专利 |
授权发明专利 |
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
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
取得学分的学生人数 |
5 |
5 |
3 |
3 |
优秀等第最高人数 |
/ |
3 |
/ |
2 |
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及专利第一完成人根据各人实际贡献综合确定。
(五)根据《江苏大学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10学时的开放实验项目,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实验报告,经指导教师考核达成创新性实验教学目标,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第。
(六)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集体活动,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团队的,团队成员中40%成员可评为优秀等第;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的可评为优秀等第;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调研报告(论文)的可评为优秀等第。
(七)参加创业实训,经创新创业学院考核,取得阶段性成效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八)注册创办公司,成功实施创业实务,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九)其他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
1、学生在科研导师的指导下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累计超过15学时,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课题工作报告,经指导教师考核并签字确认,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在科研导师的指导下申报立项大创项目或科研立项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在科研导师的指导下结题大创项目或科研立项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学生在科研导师的指导下发表第一作者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可获得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其他本科生作者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学生在科研导师的指导下受理第一作者发明专利可获得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受理第一作者实用新型专利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2、学生在科研导师的指导下从事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效,包括形成不少于3000字的有创新意义的社会实践专题报告,取得有利于提升创业潜质的社会工作经历或专业技能证书等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3、学生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标准化内审员证书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最多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得评为优秀等第;
4、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安全、环境保护等知识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均可获得最多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但不能评为优秀等第。
5、参加各类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均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6、申请并入驻学校创业基地项目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一)成果或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单位非江苏大学,且不能提供有效材料证明参与情况的;
(二)非本科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三)在非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第15-18周,学生填写《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交指导教师,集体类项目每位申请学生需单独填写申请表。若属学生自主完成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表交学业导师。
(二)指导教师(或学业导师)签署意见。指导教师对学生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重点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的表现及成果作出评价,并于19周前交学院教学秘书。
(三)学院认定。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依此认定学分和评定成绩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秘书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四)学院汇总。学期期末,学院汇总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与认定情况,重点做好未按规定进度完成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的指导工作。并由教学秘书填写《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于春季学期期初报教务处。
(五)学校考核。学校对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施过程进行督查,并对学分认定与成绩评定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二条 《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及相关支撑资料参照课程考核归档的相关要求由学院留存入档。学生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作弊处理;教师参与作假,按《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江大校〔2016〕12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本科生若获取创新创业学分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新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申请覆盖原学分,成绩按高者计。也可申请用超出的创新创业学分替换校公共选修课或部分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审核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2019年10月16日